同年9月15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就固原市水污染防治项目和水环境突出问题约谈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人民政府,通报了固原市境内清水河三营断面、葫芦河玉桥断面、渝河联财断面为劣Ⅴ类水体,未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原州区清水河人工湿地项目前期工作违规,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同年9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马顺清带领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实地调研典农河、沙湖、星海湖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召开现场办公会。会议形成了专题纪要,明确要求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抓紧制定“一河两湖”一体化的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宁夏农垦集团分别形成的典农河、沙湖、星海湖水生态修复方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住建厅等部门和各地环保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一河两湖”一体化水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年9月25—28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根据环保部《关于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滞后地区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要求,组成督导组,对我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组分为7个小组,分别深入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固原市进行现场督查。9月28日,督导组召开专项督导意见反馈会,指出了我区在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我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反思,正视问题,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要求。
同年12月18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直排口取缔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企业直排口,但截至11月底,全区共排查出53个直排口,已封堵32个,尚有21个未封堵。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严格按照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快企业直排口取缔工作进度,在12月31日前,全部封堵取缔未通过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排污口。
同年,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启动推行河长制工作。2017年1月,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自治区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转送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各市县(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参加的咨询座谈会,讨论修改《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决定将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时间由国家要求的2018年底提前到2017年底。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由自治区党委书记担任总河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担任副总河长,县级以上政府设置了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组织召开河长制联席会议,组织开展综合督导检查、协调沟通相关事项、实施评估考核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编制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落实河长制的工作重点、工作措施、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可为主持召开清水河河长会议,安排部署清水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和流域污染源调查工作。
同年,加快实施13条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和黄河支流污染综合治理。石嘴山市制定了《第三、第五排水沟综合整治推进方案》,吴忠市制定了《南干沟、清水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方案》,固原市制定了《清水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西吉县编制了《葫芦河水质达标方案》,宁夏农垦集团编制了《沙湖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和《沙湖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卫市第一、第四排水沟和中宁县北河子沟人工湿地工程已建成发挥效益,取缔入河、入湖、入沟直排口9个,封堵涉水企业排污口37个。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快进度,3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23个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34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中15个已完成提标改造。石嘴山市、固原市加快实施沙湖生态修复治理、清水河城区段人工湿地、西吉县葫芦河氧化塘等25项工程建设,沙湖生态修复及湖滨缓冲带、渝河人工湿地三期工程等7个项目完成建设。22个县(市、区)全部完成254个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达到10578。56平方千米,关闭搬迁13家养殖场。
2017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对全区15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考核。《责任书》中考核指标要求,2017年宁夏地表水(黄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目标为73。3%,而实际全区地表水(黄河流域)15个考核断面中达到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10个,比例为66。7%,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见表4-2-73)。
《责任书》考核指标要求,2017年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达到0%。2017年宁夏清水河三营考核断面为劣Ⅴ类水质、石嘴山沙湖水质为Ⅴ类,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见表4-2-74)。
2018年1月6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加强清水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的通知》和《关于清水河泉眼山断面水质下降监测预警的函》,要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按照清水河河长会议精神,对辖区内清水河流域污染源进行排查整治,并依法采取关停取缔、搬迁改造、集中深度处理等措施,消除清水河劣Ⅴ类水体和断面;要求中卫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清水河泉眼山断面氨氮严重超标、水质下降对全区水环境质量考核的影响,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水质下降的趋势。
同年1月12日,环境保护部根据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副总理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请示》上的批示,以及我区未通过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部分国控断面水质恶化,2017年以来全区水环境质量仍呈下降趋势,银川、固原等地水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约谈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银川、固原两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出了我区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我区强化水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消除劣Ⅴ类水体,切实推进主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考核,全力推进约谈事项整改落实。自治区副主席刘可为、银川市市长杨玉经、固原市市长马汉成分别就落实整改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提升水环境质量作了表态发言。
同年1月15日,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咸辉分别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部约谈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石泰峰书记要求:“对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分析和反思,压实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全区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坚决落实‘水十条’要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咸辉主席要求:“要虚心接受约谈批评,尽快研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切实整改。更要举一反三,全力做好去年的考核总结和今年的污染防治工作。”
同年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主席办公会,传达环保部约谈会议精神,听取约谈情况汇报,研判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部署落实整改措施。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约谈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专人负责、细化任务、强化措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坚决完成整改任务。
同年1月15日—21日,环保部工作组对我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环保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工作组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暨环保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实地检查了重点工程,初步反馈了现场核查情况与抽查意见。
同年1月3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断面水质下降的预警函》,通报清水河、茹河、都思兔河、香山湖水质明显下降,要求尽快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同年2月12日,环境保护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出《关于2018年1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预警函》,通报我区清水河泉眼山断面水质呈恶化趋势,仍有7%工业集聚区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仍有28%的企业未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仅有47。7%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已划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完成率仅为36。4%等问题,要求采取措施,加大各项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2018年度目标任务。
同年3月2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以及2018年以来沙湖、清水河泉眼山、茹河沟圈、泾河弹筝峡等国控断面水质恶化的情况,约谈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彭阳县、泾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同年3月30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2018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提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是“到2018年底,全区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73。3%,全面消除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完成全区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全面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同时布置了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强化黄河支流治理等地表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同年4月5日,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在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沙湖治理进展情况专报上批示:“农垦集团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促进沙湖水质持续向好。银川、石嘴山市委市政府要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共同打好沙湖水质治理攻坚战。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追责。”4月1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报送了沙湖水环境保护、沙湖周边污染源排查和沙湖水污染治理项目情况。
同年4月23—28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座谈交流、查看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五市2017年度落实《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考核。
同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通报2018年第一季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函》,通报我区2018年第一季度全区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比例为6。7%,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沙湖断面和泉眼山断面水质呈恶化趋势;加油站更换双层罐或防渗池设施进度滞后,完成率仅有46。5%等问题。
同年5月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全区总河长第二次会议上,通报了全区主要河湖沟水环境及水污染防治情况,并将各市水环境突出问题印发给各河长,要求各地各部门统筹使用部门资金和各种资源,统一规划、系统设计、集中调度,切实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直排口取缔和排污企业监管力度,完善主要河、湖、排水沟跨县(区)水质监测,实行断面交水、断面考核、断面追责,压实河长、湖长责任;建立治污资金分配和水质改善成效挂钩机制,“奖优罚劣”,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同年5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邀请国内专家团队,对可能影响沙湖水质的污染源和沉积物开展实地调查和采样分析,首次对沙湖底泥沉积物进行全覆盖调查和分析。数据显示,沙湖底泥中总氮和总磷浓度均远低于国内湖泊平均水平,基本不存在底泥对沙湖水质的污染影响,若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望实现水质改善。经调查分析沙湖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沙湖水体水浅,封闭不循环,蒸发量大,入湖污染物未能降解逐年累积;沙湖主要补给水为黄河水,但河流、湖(库)环境质量标准存在差别,达到Ⅲ类水质的黄河水按照湖库标准评价总磷为Ⅳ类水,总氮为劣Ⅴ类水,补给来源成为污染来源;沙湖水分蒸发、盐分积累,湖体全盐量达到2600~3000毫克升,导致芦苇等水生生物面积逐渐萎缩以及污染源治理不彻底。
同年6月1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湿地等水质改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要求入黄入湖口设置湿地应依据国家《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湿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等技术规范和规定,综合考虑处理水量、原水水质、占地面积、建设投资、运行成本、排放标准、稳定性,以及本地区气候条件、植被类型、地理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来确定适宜的方案。
同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通报2017年度水、空气质量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的函》,我区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不合格。2017年我区水环境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的比例为66。7%,未完成国家确定水质优良达到73。3%的目标;劣Ⅴ类水体比例为13。3%,未完成国家下达劣Ⅴ类水体清零的目标。8月2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听取全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要求认真查找原因,找准症结,落实责任,确保完成2018年目标任务。
同年9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马顺清主持召开沙湖水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专题会议,研究沙湖湖底清淤、水体置换和水生态修复项目等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农垦集团按照会议要求赴生态环境部汇报会商沙湖水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下达了沙湖北岸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及集污管网改造工程等5个沙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资金13243万元,宁夏农垦集团、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编制了《沙湖湖底清淤、水体置换工作实施方案》和《采样点位替代建议方案》。
同年11月1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联合编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黄河流域宁夏段15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3。3%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比例高于72。7%,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左右”的总体目标和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污染治理等12项具体目标(见表4-2-75)。
同年12月14日,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和核查考核。验收与考核结果认为,自治区全面实施河(湖)长制以来,突出了各级党委、政府治理水环境的主体责任,完善了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快推进了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河(湖)长紧盯水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狠抓重点治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质量,水污染综合整治取得了成效。黄河干流宁夏段出入境断面保持在Ⅱ类优水质,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13条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黑臭,超额完成了国家考核任务。
2018年全区开展“碧水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了银川四二干沟、石嘴山第三(五)排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永二干沟、中干沟和灵武东沟等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治理工程。调整完善自治区“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管网建设,全区3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全区31个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全面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全区22个县(市、区)划定畜禽禁养区254个,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33家养殖场(小区)已全部搬迁。
2018年全区安排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11亿元,支持黄河干支流、重点入黄排水沟、“一河两湖”综合治理和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自治区统筹投资1。57亿元,支持沙湖北岸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永二干沟人工生态湿地、中卫市第三排水沟综合治理、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污水收集、隆德渝河山水林田湖草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17个水污染防治相关项目实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93亿元,支持新建西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实施兴庆区、贺兰县、利通区、青铜峡、沙坡头5个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项目,支持56个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2018年,全区15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点位)中,符合国家考核目标要求的断面(点位)14个,所占比例为93。3%。地表水(黄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80%(12个),达到国家考核目标73。3%的要求。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达到国家考核目标0的要求。沙湖制定了“外部隔离,内部循环,污水外迁,水体置换,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修复方案,全年生态补水7000多万立方米,沙湖水质由劣Ⅴ类提高到Ⅳ类轻度污染水质,11月提高到Ⅲ类良好水质(见表4-2-76,表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