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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法典法定番羌不同族(第1页)

西夏法典法定“番”“羌”不同族

《西夏天盛律令》是西夏皇帝仁宗天盛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典。从“颁律表”可以看出,这部法典是对原有律令的重新修订,西夏王朝十分重视。修订主持人为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修纂者皇族人居多数,嵬名氏占主导地位,阵容十分强大。从修订的内容看,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其中心是极力维护皇族皇权。在这部综合性的国家法典中,把西夏国内各种不同的民族、各种民族出身的官员、各种民族出身的宗教人士、各种民族从事的各个行业、职业等等有关问题,都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各种人员都要严格执行,违者要依法惩处。

现在,我们看看《西夏天盛律令》对本文论及的核心问题,即西夏皇族是否羌系拓跋氏是怎样规定的:(一)“国境内番、汉、羌中僧人、道土所属居土、行童中”若符合本条律令规定的下述条件时,则可依次晋升僧职。本条律令与我所论及的题目有关的部分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西夏国境内民族组成中有“番”人、“汉”人、“羌”人。二是“番”人和“羌”人是两个不同的民族,他们之间的民族成分是有严格区别的。三是“番”人、“汉”人、“羌”人的法律地位是依本律令排名顺序确定的,即“番”人为一等,“汉”人为二等,“羌”人为三等。

(二)“番、汉、羌行童中能晓颂经全部……量其行业,能颂之无障,则可奏为出家僧人。”紧接着又区别“番”、“汉”、“羌”不同民族成分的出家人,对“一等番、羌所诵经颂”、“一等汉之所诵经颂”都因其民族成分不同而有各自不同的要求,逐一做了详细规定。本条律令与我所论及的题目有关的部分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西夏国境内僧人的民族成分有番族、汉族、羌族。二是“番”族僧人和“羌”族僧人是两个不同民族的僧人,他们之间的民族成分是有严格区别的。三是民族成分不同的僧人,国家对他们从事宗教事务的要求也是因民族成分不同而不同,即对“番”僧、“汉”僧、“羌”僧的要求是有区别的。四是僧人地位因民族成分不同而有区别。

(三)“任职人番、汉、西番、回鹘等共职时,位高低名事不同者,当依各自所定高低而坐。此外,名事同,位相当者,不论官高低,当以番人为大。若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朝宫上则当列官,司内测解案中及朝中阁门、检校等当过问,彼人不过问时,一律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杖。已过问,番人及高官等本人未问,则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杖。”本条律令是我所论及题目的核心部分。从本条律令中,可以看出五个问题。一是夏国任职官员的民族成分有番人、汉人、西番人、回鹘人等,依此推出,西夏国内的民族组成有番族、汉族、西番族、回鹘族等。二是“番”族和“西番”族是两个不同的民族。三是对照前述“一”、“二”两条律令中排名第三的却是“西番”族,没有了“羌”族。这是为什么?让我们来研究一下“羌”族和“西番”族的概念。《文海研究》《同音研究》《夏汉字典》中,将西夏文“羌藏”译释为戎羌也,藏人之谓也。将西夏文“藏番”译释为戎羌也,藏也,番国人之谓也。将西夏文的“羌”译释为羌藏、吐蕃也。将西夏文的“藏”译释为羌戎也、羌也、藩国人之谓也。将西夏文的“藩”译释为吐藩也、羌戎也、羌也、藩国之谓也。由上可见,《西夏天盛律令》中的“西番”,指的就是羌族、藏族。“西番”是“羌”族、“藏”族的另一种称谓,实即将其纳入西羌范围,这和西夏文诗歌“为何不跟西羌走,西羌已向我俯首”中的“西羌”称谓是一致的。所以“西番”就是“羌族”、“藏族”,它在本条律令中排名第三和前述“一”、“二”两条律令中“羌”族排名第三的排名顺序是完全相同的。四是西夏国任职官员中,若“名事同、位相当者,不论官高低,当以番人为大。”这就是说,在夏国的政治体制中,“番”族是各民族中的头等民族,“番”官是各级官员中的头等官员。五是夏国各民族在国内的政治等级依本条律令中各民族的排名顺序,即番、汉、西番(羌、藏)、回鹘确定之。这个排名顺序中名列第一的“番”,律令中“当以番人为大”的“番”和夏国皇族拓跋氏自称为“番”的“番”是完全一致的。这个政治等级制度是法定的,森严的,各族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是等级序列中的各方当事人,还是负责检查监督等级序列执行情况的公务人员,都必须尊重、执行这个等级制度,违者,有关各方责任人员都要受到严惩。在执行这个制度中,连当事人主动地谦让、忍让和遗忘都不允许,违者也要依法受惩。国家大法规定了排名第一的“番”族的特殊地位,只有夏国皇族才能获得。夏国的皇族是“番”族拓跋氏。国家大法规定羌族排名第三,显然羌族不是夏国的皇族。所以,从《西夏天盛律令》看,西夏国根本就没有羌族拓拔氏、吐蕃拓拔氏一说,羌族、吐蕃族根本就不是夏国的皇族。既然羌族、吐蕃族不是夏国的皇族,那么,只有鲜卑族系拓跋氏才是夏国的皇族,这与元昊自叙其祖先“臣祖宗本出帝胄,当东晋之末运,创后魏之初基”、“循拓跋之远裔”及其他史籍记述其“本魏拓跋氏后”是完全一致的。

(四)“节亲主、番人等职相当、名事同者,于司坐次,列朝班等中,当以节亲主为大。二番人共职者列坐次及为手记时,当由官高大人为之。官相等而又有文武官者,当以文官为大。有文武官同,则当视人况、年龄。又番、汉、降汉、西番、回鹘共职者,官高低依番汉共职法实行。”本条律令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夏国皇族中,“番”人又分为“节亲主”(指皇族中的直系血亲、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和非直系血亲两部分。在这两部分皇族中“以职相当,名事同者,于司坐次,列朝班等中,当以节亲主为大”,即直系血亲的政治地位最高。二是同是皇族“番”人,官大的地位高。三是夏国官员以法定的民族成分排列等级顺序决定了各族官员的政治地位排列等级顺序。这个等级顺序,就是《西夏天盛律令》有关条款中一再重申的“番、汉、羌(西番)、回鹘”。在本条律令中,又将“汉”族按照来源的不同分为“汉”(即土著汉族)和“降汉”(即归降的汉族)两部分。以上不同族属类型的各族官员,其地位高低“依番汉共职法实行”。就是说,官员地位高低,主要由官员的民族成分决定。番、汉、降汉、西番(羌、藏)、回鹘这种等级排列顺序,是由国家大法《西夏天盛律令》法定的。

《西夏天盛律令》的中心是维护皇族皇权,它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本国境内番、汉、西番(羌、藏)回鹘等民族在国家国体、政体、行政、民法、宗教、诉讼等方面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在上述法规中,番人(弥人、弥药人)是西夏国的主体民族,嵬名氏也即鲜卑拓跋氏是西夏国的皇族。作为羌族、藏族的“西番”排名列于“汉”、“降汉”之后,是位居第三位的民族。由此可见,西夏皇族绝不是羌族系的拓跋氏,而是鲜卑族系的拓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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